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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 第98條
家事事件法 第98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
第五十二條
及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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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訟事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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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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