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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25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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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扶養事件」的其他條文

第126條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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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