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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24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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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