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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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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87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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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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