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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86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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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