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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92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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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