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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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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94條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執行之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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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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