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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38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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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