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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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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40條
第三條
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
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 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七條
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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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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