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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5條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前項情形,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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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