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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9條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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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