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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0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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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