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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第21條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1條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 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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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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