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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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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