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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警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第三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及第四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登記報到及查訪業務之電子資料。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建檔、第一項及第二項查詢權限設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通行密碼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第二項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及警察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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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