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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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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