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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照片、影像或聲音。 二、住、居所。 三、就讀學校及班級。 四、工作場所。 五、親屬、家屬姓名。 六、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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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