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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6條

監理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照有關規定審核各項證件齊全者,應即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准予籌設,申請人並應在營業處所辦理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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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