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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7條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 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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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