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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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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