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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3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並經該機關核准且加註意見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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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