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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 第3條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3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本法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準用
第七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並經該機關核准且加註意見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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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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