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第10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