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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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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9條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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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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