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第5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