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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另定),並檢附左列書圖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辨理: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七款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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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