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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33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施行區域之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直轄市市區耕地之處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第35條本條例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3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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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