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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32條

第 四 章 限制及罰則
耕地承領人逾期繳付地價時,依左列規定按當期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未滿一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一月以上未滿二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 逾期二月以上未滿三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三月以上未滿四月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滿四月仍不繳付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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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