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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 第11條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九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及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應以二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描繪之。 前項範圍圖或涵蓋圖之比例尺,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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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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