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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4條

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組織規程之規定,有辦理航攝或遙攝之職掌且具備 左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但其情形特殊,經報請內 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備有航攝或遙攝性能之航空器者。 二、備有整套航攝或遙攝儀器及底片沖洗、曬印或影像處理設備者。 三、置有航攝之飛行人員、領航人員或沖洗曬印人員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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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