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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5條

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經內政部核准辦理航攝或 遙攝作業。 一、營業項目有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者。 二、公司負責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備有航攝或遙攝性能之航空器者。 四、備有整套航攝或遙攝儀器者。 五、置有航攝之飛行人員或領航人員者。 前項航空公司應具有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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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