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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0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 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占面積應在開 放空間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下,且應栽植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其數量計 算以平均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為原則。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 機關得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另定植栽綠化執行要點。 前項綠化及遊憩設施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 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每年並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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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