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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除應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所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 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 應配合整體留設。 三、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超過基地面積十倍 以上者,於申請預審時,應另檢附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 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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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