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 第11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除應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所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 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 應配合整體留設。 三、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超過基地面積十倍 以上者,於申請預審時,應另檢附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 告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