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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 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時, 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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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