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 第13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 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