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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2條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外,適用本 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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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