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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3條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辦法。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 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文教 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 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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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