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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8條

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 之六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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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