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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配購證及運輸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並以使用一次為限。因故無法如限 購運者,得由受配人敘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延期一個月。 配購證、運輸證不得轉讓、買賣、冒領。遺失時,受配人應即分報火藥庫 所在地之警察局、販賣機構及經濟部,並向經濟部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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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