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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輸出入爆炸物時,應將其種類、規格、數量、價格、用途、輸出入地 、包裝情形、起卸日期、儲存倉庫、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報 請經濟部核發運輸證,並由經濟部以指定聯分送有關出入境機場、港口警 察機關,憑驗品量相符後,始得出入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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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