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 第19條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19條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設火藥庫並置爆炸物管理員 及火藥庫看守人。 運輸爆炸物時,應指定押運人員;爆破爆炸物時,應指定爆破人及爆破監 督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