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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30條

臨時工程單位之工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除可將爆炸物寄存其他火藥庫外 ,得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設置臨時火藥庫。 前項火藥庫之構造要點、爆炸物之儲存數量、儲用期間及安全距離,由經 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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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