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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31條

火藥庫之新建或改建,應先將設置地點報經所在地警察局認可後,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核准: 一、庫房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所有權狀、地主承諾書或租約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但在 開採中之坑道內設置地下火藥庫時,免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與數量。 五、工程起迄日期。 經濟部為前項之核准時,應通知所在地警察局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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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