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 第33條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33條

工程地點與火藥庫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工程上特殊需要報經經濟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程區域跨越兩個警察分局以上之轄區者,其使用爆炸物之情形應依規定 分報各該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