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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34條

使用爆炸物之工程區域相互間距離在十公里以內者,使用單位得報經經濟 部核准合併使用火藥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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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