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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39條

運輸爆炸物,應依照核定之路線及時間行駛,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台北市區,限在零時起至五時三十分止行駛,其他地區按情況需 要規定限制之。 二、通過特定點線,使用單位應於三日前詳將爆炸物種類、名稱、數量, 運輸工具、押運人員、運輸時間、路線、起迄地點及配購證或運輸證 字號等,向有關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派員疏導交通或前導通行。 三、遇該地有迎神、賽會、遊行、集會或發生災變等人車擁擠時,應即繞 道駛離,不得停候通行。 前項特定點線,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運輸爆炸物,應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八十四條有關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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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