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 第40條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40條
運輸爆炸物,不得混同其他物件裝載,並應依
第三十七條
及下列規定辦理 : 一、道路運輸工具,限用堅固安全之四輪以上機動車輛。 二、使用單位或製造工廠應指派人員負責押運,其與押運無關之人員不得 同乘。 三、雷管不得與火藥、炸藥、爆劑、導爆索或其原料同車裝載。 四、押運人不得遠離爆炸物,並應監督車上人員不得攜帶引火物、吸菸或 喝酒。 五、爆炸物包裝應力求堅固,內加墊料以防震動,運載中不得受日光直接 照射。 六、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應先關閉引擎並將煞車穩定;休息時應遠 離其他車輛,停放於空曠場所,並嚴禁停靠有火場所、加油站或其他 非安全地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9條
看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