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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56條

爆炸物管理員應為專任職,除報經經濟部許可,得兼任距離在十公里以內 、每月使用炸藥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下之使用單位之爆炸物管理員外,不得 兼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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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