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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68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爆炸物管理員證,得由經濟部予以 吊銷: 一、具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監守自盜者。 三、隱瞞事實,謊報失竊者。 四、買賣、轉讓、借貸、匿藏、拋棄或遺失爆炸物者。 五、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而不執行爆炸物管理員職務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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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