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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8條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應憑經濟部核發之配購證或運輸證配售或 運輸爆炸物,不得私自出售、轉讓或移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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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