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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7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及加工,應經經濟部特許合法之公、民營公司或工廠 經營。 爆炸物販賣業者,得按使用單位分布狀況,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設立分銷 處。 第一項廠場設置要點,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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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